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终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兴,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恩和小区二区3-11(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晓芳。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575室。
法定代表人:王跃龙。
原审被告:嵊泗县菜园镇森沛建筑装修工程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嵊泗县五龙乡边礁村爱民路88号241室。
经营者:费俊臻。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嵊泗县菜园镇森沛建筑装修工程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9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 808.01元,减半收取2904元,由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琳
审 判 员 孙 妍
审 判 员 江锦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