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998号 原告:北京盛世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盛世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盛世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盛世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