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00号
原告: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旭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旭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兰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