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安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西宁市安一职业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04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安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西宁市安一职业培训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61931.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后四被执行人于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361931.5元。鉴于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532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101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