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1534号 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通新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代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大通新兆劳务有限公司、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因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