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1534号
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尚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通新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代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海腾建筑有限公司、大通新兆劳务有限公司、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因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青海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