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789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OMA758NF22U,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00元,退还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