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789号之一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OMA758NF22U,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00元,退还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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