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升电梯有限公司、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6289号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1号楼2号楼(青海朝阳机电交易市场C03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育英路0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3号21世纪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