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6638号 原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育英路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3号21世纪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6003元,由原告青海江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