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45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98503098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东路11号行政办公楼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党心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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