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元朔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2656号 原告:青海元朔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757428586T,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98503098C,注册地址:西宁市八一东路11号行政办公楼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元朔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青海元朔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称: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525元及利息7056元,合计805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至2020年7月原告给被告供应粉煤灰砖,经结算被告欠付原告货款735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涉及多个合同,双方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现原告青海元朔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通县,签订合同时,被告住所地在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东路,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向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就该合同,本院辖区与双方的争议有实际联系,对该案,城中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青海元朔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