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3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哈门村村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居民,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与被告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