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民初1185号之一
原告:广州卓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95号之396。
法定代表人:黄细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魁兴,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腾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七路16号西江大桥引桥东侧桥北楼三楼308室之四。
法定代表人:何振光。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公寓楼27D。
法定代表人:郑允兴。
原告广州卓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腾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卓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卓信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009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097元(原告广州卓信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爱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