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肇庆市腾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02民初635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肇庆市腾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9P。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深圳市华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4701056U。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诉被告肇庆市腾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腾宇路桥公司)、**、深圳市华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懋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腾宇路桥公司、**、华懋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腾宇路桥公司履行承诺,代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36261元及后续超期租金(按比例)6800元。2.被告华懋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切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因建筑工程需要,被告**把肇庆市技师学院沙街校区东侧旧危楼改造项目的外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工程施工承包口头协议,双方对工程规模、质量标准,价格没存异议,但工程施工严重拖延。当时约定竣工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但有的地方至今仍未竣工,脚手架未能完全拆除,由于被告**无能力支付剩余工程款141261元及工程工期拖延补偿款55000元,扣除部分未做工程10000元,实应支付186261元款项。原告与被告腾宇路桥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代付《协议》,约定被告腾宇路桥公司代被告**在2019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86261元,但至起诉日止被告腾宇路桥公司没有支付意向,经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变更其原告的第一项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腾宇路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6261元;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后续超期租金6800元。理由如下:腾宇路桥公司于2019年11月份分二次共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给原告;另外,原告与被告**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协议》,约定2019年9月10日能拆除外脚手架,但没有按期拆除,外脚手架一直使用至2019年11月29日,多用了二个月零二十天。因此外脚手架的租金从2018年9月30日计至2019年9月10日,按十一个月分摊,每月5000元,至原告起诉之日,外脚手架超期大约使用了一个半月,被告**应支付后续超期租金(按比例)6800元给原告。
被告腾宇路桥公司、**、华懋装饰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将肇庆市沙街校区东侧旧危楼改造项目的外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当月,原告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搭建外脚手架。2019年7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兹现有肇庆市沙街技师学院排栅工程一事,由于工期使用时间已超出合同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由甲方额外补助乙方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直至工程完工乙方拆除排栅。2019年9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由桂波代表)、腾宇路桥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肇庆市技师学院沙街校区东侧旧危楼改造项目的外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乙方,因甲方资金不到位,工期超期,现甲方欠乙方金额如下:1.工程款141261元(承包总额:211261元,已付70000元);2.由于部分没搭,甲乙双方协商在工程款总额减去10000元结算;工期延期补偿:55000元。甲方欠乙方共186261元,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在2019年10月15日前由丙方一次性代付给乙方以下账户:……。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腾宇路桥公司在2019年10月28日支付了5万元给原告,尚欠工程款136261元未付。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
又查明,桂波为被告***聘请的案涉工程的管理人员。诉讼期间,原告确认被告腾宇路桥公司在其提起诉讼后,于2019年11月份分二次共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腾宇路桥公司、**、华懋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因没有影响证据证明效力的因素存在,且原告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腾宇路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上述协议已对原告承接的外脚手架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腾宇路桥公司承诺代被告**在2019年10月15日前付清该笔工程款,但目前被告腾宇路桥公司、**尚有工程款36261元未支付,为此,被告腾宇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腾宇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36261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超期租金6800元的请求,原告主张被告**超期使用了外脚手架,应支付超期租金,但原、被告双方并未就租用外脚手架的事宜达成过任何协议,原告未能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为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该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华懋装饰公司对被告腾宇路桥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懋装饰公司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案涉工程与被告华懋装饰公司存在关联性,故对于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市腾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36261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6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应退回原告受理费1150元,实际收取受理费430.61元,由原告负担40.61元,被告肇庆市腾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坤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卢艺文
书 记 员 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