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民初3797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河北新围(土名)。
法定代表人:高章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雄校、林萍笑,均为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公寓楼27D。
被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57.86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共4427.86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金裕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振尧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谭明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