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48032号
原告:上**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