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诚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某某路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48032号 原告:上**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