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名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名流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雄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448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名流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雄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名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雄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名流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11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2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雄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陕西名流建设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助理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敖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