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3669号
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名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名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48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