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400号
原告:河南菲尔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延锋,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9F07PF8J。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韶华,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涵博,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好志,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7HP578。
住所:长垣市蒲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彬,女,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菲尔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河南菲尔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菲尔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菲尔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2元,由河南菲尔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曼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