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30民初523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现住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7HP578。
法定代表人:冯好志,董事长。
被告: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GU5PJ3T。
负责人:郝相应。
原告**与被告**、被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春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金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