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5民初141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个体。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7HP578,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浦东区文明路东段路南304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长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