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114民初639号
原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霸公司)与被告武汉闻达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达公司)、第三人鄂州职业大学、洪细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欧霸公司起诉要求被告闻达公司支付鄂州职业大学运动场地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涉案工地所在地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靖
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书 记 员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