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鄂0114民初5897号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凤凰山厂房(J0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蔡甸街***红光精品花园2栋1层(2)商。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72933.03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1日止的违约金45853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悦府及临空港第一学校项目需要,与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砂浆,并对单价、结算价格、支付货款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严格按约定供应砂浆,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须依约支付货款272933.03元。另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1日止的违约金45853元,并应支付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综上,截至2022年11月1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款项共计318786.03元,并应支付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法院,恳请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72933.03元及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500元;
二、上述款项共计273433.03元,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2月17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付清;
三、若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本协议款项,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且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2933.0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合同纠纷全部处理终结,再无其他争议;
五、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3041元、保全费2110元,合计5151元,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2月17日前向原告***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丁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