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106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某办事处,住太原市***。
负责人:张某,主任。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某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6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某办事处银行存款人民币853154.66元(包括本金人民币694194.93元,利息123062.27元,案件受理费5829元,迟延履行利息19437.46元,执行费10631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