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5民初6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山西省人,木工。
被告国酉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山西中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某,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1,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2,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生,山西省宁武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酉建设有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国酉建设有限公司、**2已协商解决此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花
二0二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