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酉建设有限公司

**与国酉建设有限公司、**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5民初61号
原告**,男,汉族,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无业。
被告国酉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中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某,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1,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2,男,汉族,山西宁武县人,现住定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酉建设有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此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