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酉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西中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5民初28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
被告山西中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国酉建设有限公司,变更时间为2019年11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西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司某,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2,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中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中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中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 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