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5民初9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生,山西省宁武县人,无业。
被告国酉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西中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西路223号5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某,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权限。
委托代理人**1,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权限。
被告**2,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生,宁武县东马坊人,现住山西省定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酉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西中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国酉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故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淑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