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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成都腾中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成都腾中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成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鹤龄,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腾中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文学,董事长。
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腾中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根据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成仲案字第168号裁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8494.73元。
执行查控阶段,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468494.73元。被执行人成都腾中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468494.73元。
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16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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