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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3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绵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久久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紫藤3号。
法定代表人李鹤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岛花园。。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仲裁字第19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财产涉刑事案现在国家审计中,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经合议,本院认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将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绵仲裁字第19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将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马红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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