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1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受理执行的***与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渝0117民初5557号,执行标的为391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以(2022)渝0117执2907号受理执行的***与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将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合并执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2)渝0117执2907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2)渝0117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 对于执行到位的标的款,本院将通知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并依法制定分配方案。若申请执行人对分配不服的,其有权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霜 审判员  吴 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