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2民初1800号
原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53687A。
法定代表人:邹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酉阳桃花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城北社区(源泉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610839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桃花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维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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