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93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已减半预交11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实际应收取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滔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