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䤏**、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93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已减半预交11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实际应收取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滔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淼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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