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145号
原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
法定代表人:邹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5月24日出生,土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措,女,1995年4月14日出生,藏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华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代理人因重庆疫情封控无法到庭参加诉,且因原告、被告均被静态管理,无法通过互联网提交证据材料,本案不能进行互联网庭审,故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古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