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2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7981861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55368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1)川0402民初30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45元。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8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经查,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攀枝花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628500元(尚未办理竣工结算),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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