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2123号
原告:***,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远,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230083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