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7710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唐其柱,该院院长。
第三人: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B4栋8-9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晋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长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44号盈安大厦2-9-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高、曹明松,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第三人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长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付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辉
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