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512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男,汉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B4栋8-9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10068230084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1号长江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9108459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徐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康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