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大道1026号1栋1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2324653M。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
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18号1曾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50664544P。
法定代表人:向荣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渝0235民初4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9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可用余额较小,无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17日,本院委托镇雄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向荣军的住所地、村委会走访、调查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等情况,其本人下落不明。2019年7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走访、调查其经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公司经营异常,住所地已迁移,不知去向。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8)渝0235执保3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2019年7月24日,本院到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调查核实,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答复本院,被执行人在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尚在履行之中,无到期债权,债权、债务不确定。
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出资款及利息、垫付的工资款等300万余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作出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向荣军十五日的决定并纳入公安临控至今未果。2019年7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35执6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院(2018)渝0235民初4696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放
审 判 员 苏 佳
审 判 员 沈正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海刚
书 记 员 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