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胜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7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大道1026号1栋1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2324653M。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18号1层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50664544P。
法定代表人:向荣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7民初34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在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继续保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172.7万元。协助执行单位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函告本院,因双方未进行结算,故现未能提取工程款。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2万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现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237执446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峰
审判员  王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