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4300号之一
原告:南京运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南路9号招商高铁广场A座6层609(南站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393878657。
法定代表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位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7社3幢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124701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运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运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运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运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计1674元,由原告南京运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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