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阳鑫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5财保130号
申请人云阳鑫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235执保34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云阳鑫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阳鑫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文清
法官助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