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6执保435号
原告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的账户存款4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法官助理 龙 辉 书 记 员 孙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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