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6行初253号
原告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天勇
法官助理 梁艳林 书 记 员 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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