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236民初4369号
原告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邬家沟公司”)与被告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莜飏公司”)、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莜飏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莜飏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但超过法定上诉期,本院依法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家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显明,二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邬家沟公司与被告莜飏公司签订《页岩砖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莜飏公司从原告处购买建筑砖块,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莜飏公司提供砖块后,经核算,货款共计548950.7元。现原告自认被告莜飏公司共支付货款130000元,被告方未对已支付金额进行抗辩和举证,本院对货款已支付130000元,尚欠418950.7元予以确认。合同约定货款应按月对账,次月20个工作日内支付,现距双方签订最后的对账单已逾数月,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莜飏公司支付货款418950.7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页岩砖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货款应当月对账,邬家沟公司应根据对账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交莜飏公司工作人员签收完成挂账,否则莜飏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按约定进行挂账,因此具体的应付货款时间不明确,对原告诉请从2020年8月20日起支付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本院可支持被告从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依法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中尊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表示在莜飏公司到期未能支付货款时,负责代莜飏公司支付货款。该行为即愿意对莜飏公司欠付货款向邬家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依照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中尊公司依法应对莜飏公司欠付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起诉尚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中尊公司偿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莜飏公司作为买方(甲方)与原告邬家沟公司作为卖方(乙方)签订《页岩砖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Y-FJ-2019-10-15),约定甲方奉节金科集美江畔项目购买乙方的标砖、配砖、多孔配砖、空心砖,合同对各种砖块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税率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十一条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一、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每月25日至30日对账,甲方指定陈莉17782317436负责当月对账确认,核对乙方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的应付货款等费用,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根据核对金额开具等额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至甲方工作人员张泽萌17782371436处签收,完成挂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二、支付方式:月结100%,对账完成后在次月2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莜飏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原告邬家沟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签字盖章。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中尊公司向原告邬家沟公司出具担保书,内容为“你司2019年10月15日与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页岩砖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Y-FJ-2019-10-15),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我司供货单位,我司在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到期未能支付你司货款时,负责代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向你司支付货款。担保人:重庆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9日,原告邬家沟公司与被告莜飏公司对货款进行核算,形成对账单,其中2019.9.21-10.20金额18608.25元、2019.10.21-11.20金额47167.3元、2019.11.21-12.20金额30623.35元、2019.12.21-12.31金额32972.6元、2020.2.21-3.20金额69227.9元、2020.3.21-4.20金额193065.6元、2020.4.21-5.20金额127687.55元、2020.5.21-6.20金额29598.15元,货款合计548950.7元。莜飏公司经办人陈莉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 原告自认被告莜飏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货款50000元,2020年6月4日支付货款80000元,尚欠货款418950.7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示的身份信息、《页岩砖买卖合同》原件、担保书原件、对账单原件、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告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未举示证据。
一、被告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18950.7元,并从2020年10月13日起以41895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4元,减半收取3792(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妮
法官助理 覃雪 书 记 员 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