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1113号
上诉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奉节县邬家沟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莜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审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36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后,于2021年3月12日向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21年3月22日,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判决书后通过邮寄方式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受理案件后,再次致电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表示不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康 审 判 员  胡玉婷 审 判 员  李洪武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