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州区晓祥矿产品经营部与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85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万州区晓祥矿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鸣琴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610KBE8F。
经营者:易晓祥。
被执行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07号1幢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534U4Q。
法定代表人:龙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万州区晓祥矿产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州区晓祥矿产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522685.85元;资金占用利息,以522685.8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13.43元;执行费等。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12月2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2022年1月13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7****、渝A2****的机动车两辆,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未执行到位金额。
因被执行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85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仕兵
审 判 员 陈安燕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熊 渝
书 记 员 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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