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16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钟鹤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45508U。
法定代表人:熊凤鸣,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皓然,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枊亚玲,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107号1幢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534U4Q。
法定代表人:龙河,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重庆***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16489.71元(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2年3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了额度1332054.71元(含执行费15565元)冻结措施(未实际控制金额),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2022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XXXX**、渝XXXX**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所查封的汽车未实际控制,无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1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缪友梅
审判员  宋良琼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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