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红建筑设计(广东)有限公司

赞尼士(上海)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赫红建筑设计(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767号之二
原告:赞尼士(上海)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塘公路1788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QUMINWEI。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红建筑设计(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1)号自编负二楼04自编之十三。
法定代表人:陈继德。
原告赞尼士(上海)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赫红建筑设计(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尼士(上海)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8元,减半收取计1,124元,保全费999元,均由原告赞尼士(上海)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春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微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