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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德胜金属网业有限公司、上海波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2932号
申请人:河北德胜金属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波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5-17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8779875K。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德胜金属网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波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5万元。申请人自愿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波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5万元。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