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天工俐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553号之一
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速流村。
负责人:王广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鹏,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通,该公司员工。
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与被告***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路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亚茹
书 记 员 张文景